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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杯赛艺术团章程
新闻来源于:奥杯赛办公室 发表于:2020-4-26 13:57:32 浏览1874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奥杯赛艺术团是奥林匹克杯系列大赛组织委员会为全国热爱艺术、有较高艺术天赋的青少年儿童提供了一个展示才华的舞台。为使更多的青少年儿童有更多的艺术实践机会,我们将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素质教育的精神,根据青少年儿童的身心特点,开展有计划的、科学的、系统规范的艺术人才选拔和指导工作,促使青少年儿童健康成长。艺术团以推进青少年儿童艺术发展、挖掘青少年儿童艺术人才,普及艺术教育为宗旨,坚持公益性原则,依托专业艺术高校和社会团体的专业师资力量,充分利用奥杯赛全国组委会的资源优势,为广大青少年儿童搭建展示风采的大舞台,提升全国青少年儿童的综合素质和艺术实践能力。
第二条 奥杯赛艺术团(以下简称“艺术团”)由奥林匹克杯系列大赛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组委会”)批准设立。
第三条 艺术团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托奥杯赛的品牌优势和资源优势,育人推新,传递最新艺术信息,传达全新教育理念,为青少年儿童提供优质、专业的艺术教育服务。活跃广大青少年儿童的业余和假期生活,推进素质教育,繁荣我国青少年儿童艺术事业,让每个孩子都成为人生的冠军。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业务范围
(一)国内外巡回演出;
(二)青少年儿童艺术交流与指导等。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艺术团设立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是艺术团的权力机构。
管理委员会由奥杯赛全国执委会分管副主席、奥杯赛全国执委会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全国组委会办公室主任、艺术团团长组成。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全国组委会聘任。
管理委员会会议由奥杯赛全国执委会召集,团长主持。
执行团长、艺术总监、副团长、秘书长列席管理委员会会议。
管理委员会有以下权利:
(一)贯彻执行国家文艺方针,执行全国组委会决定;
(二)研究、制定艺术团的业务发展计划;
(三)提名执行团长、艺术总监、副团长、秘书长;
(四)聘任艺术委员;
(五)聘任名誉团长、顾问等荣誉职务;
(六)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七)决定分团的设立;
(八)决定艺术团业务部门的设置;
(九)制定艺术团的规章制度;
(十)确定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六条 艺术团实行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长负责制。团长由奥杯赛全国执委会主席提名,奥杯赛全国组委会任命。
第七条 艺术团设立执行团长一人,艺术总监一人,副团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协助团长负责各项工作。由管理委员会提名,经奥杯赛全国执委会主席批准后聘任。
第八条 艺术团设立艺术委员会,负责艺术团业务发展计划的执行。
艺术委员会由主任一人,艺术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团长兼任;艺术委员由主任提名,经管理委员会批准后聘任;执行团长、艺术总监、副团长、秘书长为当然艺术委员。
第九条 艺术团设名誉团长、顾问等荣誉职务,由团长提名,经管理委员会批准后聘任。
第十条 艺术团下设各业务部门,负责相应工作。
第十一条 艺术团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分团。
分团设团长一人、副团长若干人和秘书长一人,由管理委员会聘任。
第四章 艺术团团员的义务和职责
第十二条 艺术团团员的义务:
(一)艺术团团员除加强自身专业特长的训练外,应以全面性发展为目标,提倡多专多能;
(二)艺术团团员必须以积极、认真、负责的态度来完成艺术团安排的各项训练及演出任务;
(三)艺术团团员要严格遵守艺术团统一的训练及排练时间,定期参加由艺术团组织的艺术集训;
(四)艺术团团员如有困难、有特殊情况等其他原因不能参加艺术团组织的相关活动需提前请假。
第十三条 艺术团团员的职责:
(一)发扬团队精神,团员之间要团结、友善、互助、合作,要有集体荣誉感;
(二)承认、拥护艺术团章程,严格履行团员义务;
(三)要具有吃苦精神,注重自身修养,对艺术专业的训练、表演要精益求精;
(四)要懂得尊重和服从,对待由艺术团组织的任何活动都要听从艺术团的统一安排和调度;
(五)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完成演出任务,保证每次活动的圆满成功。
第五章 艺术团团员的权利
第十四条 艺术团团员的权利:
(一)每年享有参加艺术团安排的演出及其他活动的权利;
(二)参加由国内一流表演艺术家进行艺术指导的培训班,每年至少举办一次,培训费用自理;
(三)每年至少为每个团员提供一次集体或个人参与重大演出活动的机会;
(四)优先选送参加艺术团举办的主题夏令营、冬令营活动,费用自理;
(五)优先选送参加各类其他表演活动。
第七章 团员的招考
第十五条 艺术团面向全国招考团员。凡年满5周岁,实际年龄不超过16周岁,具有较高艺术造诣、承认、拥护艺术团章程的青少年儿童,均可报名。招考采取先审核报名材料再进行面试的办法。考试合格,可以成为艺术团团员。
第十六条 艺术团每年在中小学生寒假、暑假期间招考新团员,招考的具体时间及内容以当年的招考简章为准。
第十七条 符合以下条件者可免于考试:
(一)参加奥杯赛艺术类竞赛获奖者;
(二)获得著名艺术家的致函推荐。
第十八条 艺术团以公平、公正、严格的态度,对考生进行考试。
第八章 奖励及考评制度
第十九条 每年评选出优秀团员,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 每届团员在团时间为一年。一年以后,艺术团进行重新登记。特殊优秀的人才可以延长到两年,两年以后,进行重新登记。
第二十一条 团员年龄超过16周岁以后,不再予以重新登记。
第二十二条 团员退出艺术团后,艺术团可以特邀团员的方式继续邀请部分团员参加艺术活动并给予合理的报酬。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全国组委会制定,全国组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